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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22 09:56:54 浏览:154次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2014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法院认定,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法院认定职工月工资为3800元。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某天津分公司只是用工单位,故不承担此项责任。由于职工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不符合逾期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