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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22 09:57:18 浏览:142次

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 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辞职原因之一系因公司未缴纳保险,并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不少用人单位直到现在还存在着一种认识,就是只要是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不说,这种认识过于绝对。

 

早在2001年4月1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因此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在2008 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更是对上述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扩大。其中,就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增列其中。也就是说的,如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据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一般情况下,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辞职外,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上班路途太远、照顾家人等等辞职,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