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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析媳妇与公婆继承纠纷案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02 08:08:03 浏览:489次

案情简述

  李某与罗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8月,罗某与前夫离婚。同年9月,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该房屋产权属罗某单独所有。李某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可,并称之所以将房屋过户到罗某名下是为了好好生活。李某称其婚前和婚后借款给罗某共计120余万元, 分别于婚前向其转账65万余元,婚后转账55万余元,罗某认可收到这些钱。李某称婚后转钱给罗某是因为罗某称其操持家务。罗某表示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日常花费,也有用于其个人婚前房产消费等,罗某称现在账户上已经没有钱。后双方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罗某返还120余万元以及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李某主张婚前借给罗某65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案解决。虽然诉争房屋系李某的婚前财产,但是其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过户至罗某名下,罗某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应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对于李某婚后给罗某的55万元,虽然李某在起诉中主张系借款,但是李某称婚后之所以转钱给罗某是因为罗某称其操持家务,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故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用该款项花费明显不属于夫妻生活的正常花费范围,罗某理应给予李某物品折价补偿,具体金额法院依法酌定。故判决:解除李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诉争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给罗某房屋折价款,同时,罗某给付李某物品折价款三十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就120万元财产的认定予以认可,而对于诉争房产,广州继承律师张德明则认为:

  某与罗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罗某单独所有,并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罗某名下,该协议是双方对李某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内容亦不违法,李某虽对该《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对该协议进行鉴定,故对李某的反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转移到罗某名下,并约定该房屋产权归罗某单独所有,实质是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罗某,罗某应取得诉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李某在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本质是要求对婚内赠与罗某诉争房屋的行为进行撤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诉争房屋产权已过户至罗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某已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另,受赠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未举证证明罗某作为受赠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现李某要求撤销赠与并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认可。因此,二审改判诉争房屋归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