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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焦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9-13 17:03:13 浏览:342次

成功代理焦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

王胜言律师团队接受焦某的委托,代理其提起交通事故赔偿。

一、案情介绍

2014年9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津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过程中,该车右侧与对行焦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致双方车损,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地在静海县津文路与春熙道交口,同时肇事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

二、案件承办

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指导当事人组织收集医院和交警队的证据材料,并起草民事起诉状和鉴定申请书。


起诉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其中,人伤部分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321.25元,护理费10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5100元,交通费2000元, 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72861.25元(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待鉴定结束后追加);


车损部分,请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1260元,车辆评估费410元,存车费200元,共计1870元;

二、审判结果

1、关于人伤

法院判决: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736元,护理费7441.92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389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287.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交强险以外损失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鉴定费1820元,合计7970元,由被告刘盼赔偿原告70%,计5579元。

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三方均未上诉。

2、关于车损

三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26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评估费410元,存车费200元以上共计610元的70%,计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