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139-2055-6808
常见问题: 聘请塘沽律师流程| 塘沽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如何聘请一位适合你的律师?  |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无经济补偿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02 08:14:39 浏览:290次

天津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13920557198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3日,栾某进入某公司,任职售前工程师, 工作内容主要是撰写招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为每月税前6500元,通过打卡形式每月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完工资栾某在注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单上签字,无试用期。双方签署有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栾某交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11年10月31日栾某以某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同意离职,但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后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栾某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随后,栾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仍未支持栾某的诉讼请求。栾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某公司与栾某建立的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与栾某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栾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用工方式应属非全日制用工,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时间的角度进行分析,栾某在某公司工作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其次,从计酬方式来看,虽然栾某的工资为按月计算,但在发放工资后栾某都在注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单上签字,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虽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未排除其他计酬方式,并且栾某在注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单上签字的行为也表明栾某对其用工性质为非全日制用工是认可的。并且栾某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也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的规定

综上所述,栾某与某公司之间无论从劳动时间还是从计酬方式及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来看都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某公司是否需向栾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满足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知,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满足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栾某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栾某与某公司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栾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降低了企业的人工成本,顺应了企业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餐饮、超市等服务类领域应用广泛。较之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具有其特殊性,例如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并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选择用工形式的过程中要善于将非全日制用工的这些特点与自身需求相结合,选择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总结: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满足下列条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012年上海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2013年上海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符合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标准。

二、不适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构成非全日制用工的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不需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非全日制用工中企业和劳动者均获得了极高的自主权,只要有一方想要结束用工,均有权随时终止,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定条件或程序。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故在其他公司工作为由解除用工关系,建议以其他理由终止用工关系,否则有不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风险。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如未依法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

 

塘沽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 法律咨询  13920556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