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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三天未批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02 08:12:51 浏览:515次
【案情介绍】
小戴是湖北人,2004年8月进入天津某电子公司工作。该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因路途遥远,小戴于当年1月30日就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请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请假三天。对此,该电子公司多次与小戴进行谈话,提出因设备检修要求小戴春节期间留守。小戴表示,因离家较远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节家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节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老家的路程。两天后,公司通过内部网络退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小戴对此并不知情。2月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却以小戴连续三天旷工为由作出了开除小戴的决定。
【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小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审查,裁定驳回了小戴的仲裁请求。2013年5月,小戴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多次与小戴谈话要求小戴春节期间留守,故可以认定公司已口头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故驳回了小戴的诉请。 小戴不服仲裁裁决和法院一审判决,于去年7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小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5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答复,便于员工作出行程安排;当然对于员工而言,亦应按照诚信原则及早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便于公司进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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